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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節 運動競賽

簡介

透過舉辦攀樹比賽,使參與志工、賽員、一般民眾與學生能進行多元面向的學習,培養友善樹木及環境的好奇心、探索力,提高民眾對樹木的關注與相關知識。

藉由比賽讓提升樹藝相關從業人員的知識技術,有助於將臺灣與國際技術相互接軌,並促使政府相關管理機構訂立更積極的樹木保護政策。

在臺灣,「臺灣攀樹國際錦標賽」及「台灣攀樹錦標賽」比賽規則以國際攀樹錦標賽(ITCC)所頒定之規則為依據。

國際攀樹錦標賽

簡介

  • 攀樹比賽會在世界不同國家舉行,每一個ISA分會、關係組織及每個地區性的比賽均可選派一男一女的參賽者來競爭國際攀樹錦標賽的冠軍。被選派的參賽者在地區性的錦標賽中展現出眾的技巧而被挑選出賽。
  • 攀樹比賽於西元1976年開始,當時在密蘇里州聖路易斯舉行第一次的ISA「樹木修剪員大會」(Tree Trimmer’s Jamboree)。最初辦理Jamboree的目的是為了保存傳統的技術,以便在實際的空中救援現場,一個攀樹者在只有繩索的情況之下可以進行救援工作。
  • 攀樹比賽其後發展並重新命名為「國際攀樹錦標賽」(ITCC,International Tree Climbing Championship),這不只反映出比賽目標的擴大,更表示世界各地有更多的攀樹比賽在舉辦。攀樹比賽能夠推廣安全的工作操作、展現出裝備與技巧的進步與創新,和提高公眾對攀樹工作的認同。攀樹比賽亦扮演平台的角色,提供參與者與其他專業的同行能匯聚並交換彼此的想法與意見。
  • 最初攀樹比賽一共只有四個比賽項目,包括工作攀爬、空中拯救、投擲繩索、及使用雙繩腳鎖或身體推進法的速度攀爬。ITCC的比賽模式在1996年有所改變,採用了新的五個預賽項目:工作攀爬(80分)、空中拯救(50分)、投擲繩索(30分)、雙繩腳鎖(20分)及速度攀爬(20分),總分為200分。預賽積分最高的參賽者即可進入最後的冠軍賽-大師挑戰賽(Masters’ Challenge)。
  • 進入大師挑戰賽後,各參賽者的得分會重新計算,參賽者們可以在大師賽獲得最高300分的得分。最後;一男一女的勝出者便成為世界冠軍。兩位世界冠軍也能自動入選下一屆的世界攀樹錦標賽。
  • 這種比賽模式在2017年以前沒有太大的改變。然而;隨著裝備與技術的不斷發展,也推動了攀樹工作的進步,腳鎖(footlock)的上攀方式已成為過去。今年推出了「上攀比賽」(Ascent Event)作為正式的預賽項目。「上攀比賽」(Ascent Event)的目的在促使參賽者對他們的系統做批判性思考,並發展出更安全與更有效率的攀爬系統。

參賽者的責任

一般性要求

  1. 除特殊情況經首席裁判批准外,所有參賽者必須出席所有強制性會議,否則可被立即取消比賽資格。
  2. 賽前會議將進行裝備檢查、規則和條例的探討、參賽者、裁判及賽會工作人員的介紹、核對登錄事項、簽署一份標準的保險免責文件以及比賽前的問題討論與回答。
  3. 在這些會議上,參賽者應向裁判提出任何相關裝備、規則和條例之問題。
  4. 參賽者使用的所有新裝備,必須在比賽開始至少前三個月前透過ISA網站所提供的表格來提交,以得到ISA允許在比賽中使用。比賽當天將不會審核任何新裝備。
  5. 在比賽前,參賽選手必須詳讀並了解比賽的規則和規定。各參賽者必須在比賽中需保持專業的行爲品格,否則可被立即取消比賽資格及驅逐離場。
  6. 參賽者應攜帶符合各比賽項目規定的裝備進入比賽場地。一旦該項比賽開始計時就不能攜帶額外的裝備進入比賽場地。違反此項規則的參賽者將取消該項比賽資格。

通用規則和規定

資格

  1. 各ISA分會、相關組織及每個地區性的比賽只可委派一男一女的攀爬選手代表其分會或組織出席國際比賽,但下列兩種情況除外:
    • 上屆世界冠軍的選手獲得邀請來衛冕冠軍頭銜時,其所屬的分會可多委派一名攀爬選手代表其分會出席。
    • ISA可邀請其他符合資格的選手參與國際競賽。但選手必須是本地或ISA認可的地區性攀樹錦標賽冠軍或亞軍。
  2. 要委派選手參與ITCC、地區性比賽(ETCC,NATCC或APTCC),ISA分會或相關組織要符合以下條件:
    • 根據ITCC規則手冊內之規定舉辦一個包括五個項目之攀樹比賽,該五項預賽將決定進入大師挑戰賽的選手,而大師挑戰賽獲勝者將是比賽冠軍
    • 所有比賽規則、裝備通知及其他需求,都按照ITCC規則手冊內之規範。
  3. 如果攀樹錦標賽受到一些主辦機構控制範圍以外的事件影響,如嚴重惡劣天氣或其他令大師賽不能以一個安全或可行的方法完成的情況,分會或相關組織必須用初賽項目的成績來決定比賽的總冠軍。該總冠軍即是初賽項目中總分最高的參賽者。
  4. 在分會級別比賽中,若(男子或女子)組別中只有一至二名參賽者,且比賽能滿足附錄4的準則,他或她將被視爲準參賽代表且有資格參與ITCC競賽。
  5. 參賽者必須在比賽開始前成為ISA會員。參賽者在比賽開始之前必須年滿16歲。年齡16或17的參賽者必須有法定監護人的同意,並可能需要證明有適當的技術來安全地完成比賽。

裝備

  1. 除非本文中另有規定,所有的裝備不得低於業界認可的最低安全標準,並呈現其最佳的操作性。裝備必須確認爲適合樹木攀爬用途。如果裝備未能清晰標註相關之業界標準,使用者必須提供一份英語書面證明給裁判留存,以證明該裝備的製造與使用是符合業界認可的標準。
  2. 任何裝備配置中的所有元件應符合規則《通用規則和規定》〈裝備〉第1項的標準,而且彼此相容。
  3. 每位參賽者、裁判、技術人員和志工都有責任確保所有裝備符合《通用規則和規定》〈裝備〉第1項的規則,並且功能正常、潔淨及未受污損。這包括在對ITCC比賽所使用的樹木進行設置工作前,必須確保所有志工的修剪工具都已經消毒。
  4. 如參賽者對攀爬技術或系統之合法性存有疑問,參賽者有義務在比賽前一天的集會中向首席技術員確認相關技術或系統。首席技術員會與賽會主席及首席裁判共同商議並作出聲明與決定。在比賽前,參賽者亦可瀏覽ITCC規則網頁,以獲得更多關於安全警告、裝備配置的資訊,並詢問有關在比賽中使用的技術是否合乎規則或是允許被使用。參賽者之攀爬技術將會在裝備檢查會議中得到最終審核。
  5. 在比賽前,任何未能符合ITCC裝備檢查標準的裝備將被貼上標籤並封存至比賽結束。參賽者必須在賽會工作人員指定的時間取回裝備。
  6. 比賽中,如果參賽者對裝備或攀爬技術的合法性有疑問,而「項目主裁判」(Event Head Judge)無法答覆時,ITCC主席、首席裁判及首席技術員將會處理相關問題並做出裁決。
  7. 在各項目比賽開始前,所有參賽者個人的攀爬裝備,需接受裁判或技術員的檢查及認可。在參賽者準備進行某個項目的比賽之前,其裝備不得低於所需標準,否則參賽者將喪失該項目比賽的資格。各項目比賽所需使用的裝備已詳列於該項目比賽規則及評分單上。
  8. 在所有防墜或工作定位系統中使用的「繩索扣環」(rope snaps),應當為自動關閉及自動上鎖類型,而且不得低於業界認可的最低安全標準。
  9. 「手動旋緊的連結裝置」(Screw links)不得低於業界認可的最低安全標準,並以器械上緊以確保此產品不會在使用時打開。
  10. 鉤環成為攀參賽者主要的防墜或工作定位系統中的組成元件時,不得低於業界認可的最低安全標準。它必須是自動關閉、雙重自動上鎖且至少必須二個獨立操作才可打開。違反此規定將被取消資格。
  11. 鉤環成為攀爬選手主要的防墜或工作定位系統中的組成元件時,鉤環不應直接連接至其它鉤環或連接裝置。
  12. 防墜或工作定位系統中使用的裝備不得設有快拆機械。在適當的情況下,快拆機械必須替換爲一個生產商認可的螺栓螺帽組件。
  13. 在比賽區安全界限內,參賽者、裁判、技術人員及其它認可人員必須隨時佩戴護目鏡。項目主裁判可准許攀爬選手暫停比賽並脫下護目鏡以便清潔或更換,但比賽計時不暫停。護目鏡必須能抵禦衝擊、提供覆蓋眼部的保護,不得低於業界認可的最低安全標準。
  14. 在比賽區安全界限內,參賽者、裁判、技術人員及其它認可人員必須隨時佩戴經認可的頭盔。硬式頭盔和攀爬式頭盔不得低於業界認可的最低安全標準,且須經廠商認證可作該項用途使用。參賽者及技術人員在高空作業時必須佩戴攀爬式頭盔。
  15. 競賽期間,參賽者、裁判、技術員和工作人員必須穿著合適的鞋類和服裝。所謂合適的鞋類,即是指其結構能覆蓋腳和踝關節,並有合適的鞋底和鞋筒部分。鞋筒部分應保護足部防止穿透。鞋底在地面及空高作業時均可提供適當的抓地力。在預賽、雙人腳鎖對決、大師挑戰賽以及所有的頒獎典禮時都必須穿著大會提供的衣服。
  16. 所有高空活動(工作攀爬、大師挑戰賽、空中拯救、雙繩腳鎖及速度攀爬)必須在工作定位或防墜系統的保護下完成。參賽者攀爬至樹上並且進行比賽項目任務時,必須全程受到保護直到返回地面。
  17. 適當的防墜系統必須使安裝攀樹繩的固定點一直維持在高於攀爬者的位置。
  18. 在進行雙繩腳鎖時,參賽者不得將普魯士繩纏繞在其手臂上。
  19. 違反工作定位或防墜規則將導致失分或被裁判取消資格。違規包括未能有效管理使得繩索鬆弛(攀登時繩索不能過於鬆弛而形成懸垂低於參賽者膝蓋的寬鬆繩圈)、出現短暫下墜情況或在固定支點以上攀爬。公然漠視這項規則將導致被取消資格。
  20. 在「移動繩索攀登系統」(Moving Rope System)或「固定繩索攀登系統」(Stationary Rope Systems)中,所有攀爬結或摩擦結所使用的繩索,參賽者有責任提供製造商允許使用於該項用途的證明。
  21. 「移動繩索系統」(Moving Rope System)所使用的工作定位繩索,其最小直徑不得少於11mm,並應有22kN的最低斷裂強度。用於「上升和固定繩索系統」(Stationary Rope Systems)的繩索,其最小直徑不得少於10mm,並應有22kN的最低斷裂強度。當採用固定繩索系統,參賽者必須使用符合《通用規則和規定》〈裝備〉第1項之規則的裝置,並經製造商認定可使用在固定繩系統而成為一個獨立運作的裝置。該裝置也應與繩索的直徑和結構相容。
  22. 用於「移動繩索」(Moving Rope)上並承受整套系統負荷的「攀爬結繩索」(Climbing hitch cords),如果其直徑小於10mm就必須有「雙重結構」(doubled configuration)並且直徑不得少於8mm。此外也要符合《通用規則和規定》〈裝備〉第1項之規則的要求。用於「固定繩索」(stationary)上的攀爬結繩索,在繩結只承受整套系統負荷的一半的情況下,如果其直徑小於8mm就必須有「雙重結構」(doubled configuration)並且直徑不得少於6mm。用於攀爬結的繩索必須由適當的原料製成,能承受在工作期間或拯救過程中產生的高溫及磨損。參賽者必須進行一個「繩上測試」(on-rope test)以證明所有攀爬結的效用及調整性。
  23. 用於工作定位的挽索,其最小直徑不得少於10mm,亦須符合攀爬繩索的最低強度標準以及第2.2.1規則的要求。
  24. 所有在防墜或工作定位系統中使用的挽索,其非工作端應當有固定的繩尾,如固定的終止結、繩眼、縫合繩眼等,以防止挽索的非工作端從摩擦裝置(攀爬結、鋼齒式上升器frame-loaded ascender、凸輪式上升器cam-loaded ascender)脫出,或應穩固連接於安全座帶上允許的掛點。
  25. 為了使本規則能更明確,「攀爬繩結」包括使用繩索的傳統繩結「普魯士結」(Prusik)及VT(Valdotain Tresse)等以及認可的機械裝置,而所有攀爬繩結必須事先獲得認可才准許在比賽中使用。
  26. 普魯士繩圈必須使用至少一個雙漁人結(Double Fisherman’s Knot)連接兩端繩尾。如有任何變更,包括縫合式繩圈,應經ITCC首席技術員先行認可方可使用,當使用普魯士繩圈進行雙繩腳鎖時,應該使用六圈「普魯士結」(Prusik hitch),「克氏結」(Klemheist)或其它認可的攀爬結以作防墜保護。
  27. 當使用「固定繩索系統」(Stationary Rope Systems)時,攀爬結不能用於下降,除非該繩結是被認可為系統的一部分。
  28. 當攀爬結是用來支撐參賽者全身的重量而且是「固定繩索系統」(Stationary Rope Systems)上唯一的固定時,參賽者不得將手放在摩擦結上或是高於摩擦結,初犯將被警告;再犯將被取消資格。
  29. 參賽者在「固定繩索系統」(Stationary Rope Systems)上使用機械式上升器,必須包含一個後備系統以防上升器發生故障。該後備系統可以是在同一條繩索上附加另一個上升器,或是在上升器上方同一條繩索上設置一個普魯士繩。如使用一個雙繩攀爬系統,每邊繩索必須設置獨立後備系統。普魯士繩索必須符合《通用規則和規定》〈裝備〉第25項規則的要求,當上升器失效時它必須能立即咬緊及固定在繩索上,並能支撑參賽者的體重。所有機械式上升器攀爬系統必須展示並經由首席技術員先行認可。
  30. 參賽者可以在一條固定(靜態)繩索系統上作業。當使用「繩上結構」(in-line configuration)時,固定點系統內不得使用上升器。除非攀爬系統直接連接至靜態繩索系統上一個認可的繩結,否則防墜固定點系統應包括在固定點系統下方不超過45公分(18英吋)之處,一個繫於靜態繩索系統上的止滑節或繩結。 在「固定繩索系統」(Stationary Rope Systems)中使用「繩上固定點」(in-line anchor)的工作技術必須在使用前及裝備檢查期間示範,並得到首席技術員的認可。
  31. 除非參賽者已經有適當的安全固定,否則不可以將手接近或放在上升器凸輪上。初犯將被警告;再犯將被取消資格。
  32. 在高空作業時,除了事先得到裁判的允許外,參賽者不得從樹上投擲或下放任何物品或裝備,違反者將被取消資格。
  33. 在高空作業時,參賽者掉落任何裝備(意外或未事先知會)將被取消資格。
  34. 在任何情況下,當可能發生東西掉落(裝備或枝條),參賽者需發出一個口頭警示。除非在個別事件中另有規定,否則未發出一個口頭警示將扣罰3分,第二次違反此規則的參賽者將取消比賽資格。
  35. 不得更改任何攀爬裝備(安全座帶、工作定位挽索、上升器等)以免危害裝備之完整性(如鑽孔穿入或是把上升器焊接在一起)。沒有得到製造商書面明確同意,不得更改原製造商的裝備設計。
  36. 參賽者使用一個輔助的工作定位系統(挽索)時,不得將挽索兩端錨點扣於安全座帶同一側D環上。正確承重配置包括:
    • 水平工作定位,由一側D環連接至另一側D環,不可作爲懸掛使用。
    • 挽索兩端可連接至前端合適的D環。如果安全座帶製造商有明確指示,此配置可作爲懸掛使用。
    • 以單點或雙點連接至腹部一個固定或移動掛點,該配置亦可作爲懸掛使用。當從腹部掛點以單點連接方式將挽索圍繞枝條後回扣於挽索本身的一個掛點,必須經常確保該掛點連接有正確的承重。
  37. 參賽者可使用賽會提供的或個人的手鋸。必須包覆或移除手鋸的鋸齒以防損傷,並避免在賽事中切斷樹上的響鈴。以嘴巴含著手鋸的選手會被取消參賽資格。
  38. 比賽中使用的手鋸,從刀鋒頂端直線量度至手柄末端,長度不得超過58mm(23英寸)或短於33mm(13英寸)。

*註:「移動繩索系統」(Moving Rope System)及「上升和固定繩索系統」(Stationary Rope Systems)請參閱附件五

其他

  1. 任何規則的更改,或為了參賽者的安全因素以及各項目比賽要求而更動比賽項目設置,參賽者將在比賽前被告知。
  2. 在設置比賽項目期間,參賽者不得觀看或在鄰近範圍內。違反此規則將被視爲不當行爲(見下述第10項規則)。
  3. 在比賽編排會議前,錦標賽委員會將會以隨機抽籤確定參賽者的出賽順序。
  4. 各參賽者必須按時出席各項目比賽。
  5. 各參賽者必須在項目預定開始前向該項目主裁判報到。如未能在開始前5分鐘內報到,參賽者將被剝奪該項目參賽資格。
  6. 在該項比賽進行中,如果沒有得到項目主裁判的同意,非進行比賽中的參賽者不得接觸或與裁判交談,違規者可被取消資格。
  7. 如參賽者認為受到不公平或不正確的判決時,參賽者可以提出一份正式的抗議。參賽者必須從錦標賽會主席取得正式的抗議表格來作正式的抗議。
  8. 所有抗議應在被判違規後1小時內,由參賽者填寫簽署抗議文件並提交給錦標賽會主席立案。錦標賽會主席、首席裁判、首席技術員將審查抗議並作出裁決。
  9. 在陳述或討論抗議時的不當行爲將導致被撤銷抗議權利或被取消比賽資格。
  10. 在參與項目賽事期間或賽事完畢後,任何參賽者表現不恰當、不專業或非運動員之行爲,首席裁判可以因其以不當行爲而取消比賽資格。各單項比賽主裁判各自執行各項目的比賽規則,包括違規的不當行爲等。
  11. 任何參賽者、裁判、技術人員或工作人員使用酒精飲料或違法藥物將被立即取消資格, 並撤消其參與各項目比賽的資格。
  12. 裁判、技術員及工作人員必須閱讀和理解比賽的規則及規定,以展現競賽精神並且促使所有參賽者遵守這些規定。在比賽期間,所有裁判、技術員及工作人員應該展現出專業及適當的行爲舉止。
  13. 當參賽者已經開始一個比賽項目,如果裁判需要時間去評估潛在的安全問題、澄清規則或仔細檢查裝備設置,該單項比賽主裁判可指示參賽者停止比賽。此時計時將暫停,參賽者亦不會因此被扣罰任何時間。當主裁判說「繼續(Go)」,並指示參賽者繼續進行比賽,正式計時將再開始。
  14. 當參賽選手已經開始一個比賽項目,不得離開該比賽項目的指定活動範圍。
  15. 在五項初賽中任何一個項目裡,參賽選手的得分不會低於零分。

工作攀爬

項目摘要

  • 工作攀爬項目在測試參賽者利用繩索與安全座帶等裝備在樹上移動之能力。男性參賽者和女性參賽者的比賽項目設置是相同的。
  • 各參賽者從樹上的出發點開始,必須到達樹上五個工作站並執行每個工作站指定的任務。樹上的每個工作站都設置了一個響鈴(或喇叭),參賽選手抵達此工作站時必須敲鈴(或按喇叭),然後才可繼續前住下一個工作站。
  • 參賽者在每個工作站成功完成任務,並且依照指示以手鋸、高枝剪或手敲鈴(或按喇叭)就可以獲取任務分數。在某些工作站,參賽者完成額外任務時就可以獲得加分,也會因為未能正確完成某些任務而失分。
  • 裁判會依據「安全」、「風格」、「姿勢」和「創意」等因素而酌情給予參賽者主觀性加分。最後,項目主裁判也會針對參賽者危險或失控的動作而酌情給予處罰。出現第二次危險或失控的動作將會被取消資格。
  • 本項目的時間限制為五分鐘。

工作攀爬規則

  1. 參賽者必須穿戴及使用下列經認證的裝備:
    • 攀爬式頭盔。
    • 護目鏡。
    • 攀樹安全座帶。
    • 定位挽索。
    • 攀樹繩。
    • 合適的衣著及鞋子。
    • 手鋸,包含鋸套。
  2. 所有裝備及操作必須符合相關的業界安全標準。
  3. 參賽選手的攀樹繩會先設置在一個預定的樹上固定點。所有參賽選手亦將使用同一個樹上固定點。除非項目主裁判另有指示,參賽者可自行選擇前往各工作站的路線以及如何在各工作站之間架設繩索,但參賽者最後必須抵達著陸區來完成比賽。
  4. 當參賽者向裁判報到,裁判會詢問參賽者是否有任何疑問,並提醒參賽者有關此項比賽的要求。
  5. 當參賽者在樹上按鳴喇叭或敲鈴來通知裁判,裁判便會開始計時。當參賽者安全地以站立姿勢着陸,並完全地將攀樹繩和攀爬結從安全座帶解開,裁判才停止計時。
  6. 參賽者在樹上必須隨時保持與一條攀樹繩或一條工作定位挽索安全穩固的連接。在抵達每個工作站(手鋸、枝條拋擲、高枝剪、枝上行走)後,參賽者在敲鈴前必須與一條攀樹繩安全的連接並且將工作定位挽索正確的掛上(規則裝備第36項)。違反此規則將會被警告並扣罰3分。第二次不正確使用工作定位挽索將被取消資格。參賽者在着陸區按鳴喇叭或敲鈴之前不需要扣上安全挽索。
  7. 當參賽者折斷一根大枝條,或因任何理由被裁判認定為危險動作,參賽者將被扣分或由項目主裁判裁定取消參賽者比賽資格。
  8. 參賽者必須完成各工作站的任務以獲取該位置之得分。若參賽者未完成任務,將無法得到該工作站之任務分數或加分,甚至失去此工作站的得分。

手鋸站

    • 為了完成這個工作站的任務,參賽者必須: - 扣上安全挽索。 - 敲鈴前先發出一個口頭警示。 - 以手鋸敲鈴。
    • 要獲取更高的得分,參賽者必須完成下列任務:
      • 正確使用安全挽索。
      • 在前往下個工作站前以雙手持手鋸敲鈴。

枝條投擲站

    • 為了完成這個工作站的任務,參賽者必須: - 扣上安全挽索。 - 敲鈴前先發出一個口頭警示。 - 以手鋸敲鈴。
    • 要獲取更高的得分,參賽者必須完成下列任務: - 正確使用安全挽索。 - 在投擲第一根枝條前以雙手持手鋸敲鈴。 - 第一次投擲就將枝條丟進地面目標。
  1. 在每次投擲前都應發出口頭警示。
  2. 這個工作站設有兩根枝條(每位參賽者)和一個地面目標。枝條的長度約30公分(12英寸),直徑約5公分(2英寸);地面目標的直徑約75到125公分(30到48英寸)。
  3. 參賽者不得在同一時間向目標拋出兩根枝條,如參賽者試圖在同一時間向目標拋出兩根枝條,即使命中目標也不予計分。
  4. 如果在第一次拋擲中,枝條整支著陸及停留在目標內,參賽者可獲得3分。枝條不能反彈到目標內。
  5. 如果第一次拋擲失敗,參賽選手可以做出第二次拋擲,枝條整支著陸及停留在目標內,參賽者可獲得2分。
  6. 如果參賽者第二次拋擲未能命中目標,投擲得分爲0分。

高枝剪站

    • 為了完成這個工作站的任務,參賽者必須: - 扣上安全挽索。 - 敲鈴前先發出一個口頭警示。 - 以高枝剪敲鈴。
    • 要獲取更高的得分,參賽者必須完成下列任務:
      • 正確使用安全挽索。
      • 使用高枝剪的工作端。
      • 以雙手持高枝剪敲鈴。
      • 正確掛回高枝剪。
  1. 參賽者使用高枝剪非工作端來敲鈴、不正確的掛回高枝剪或是未使用雙手持高枝剪都將被扣罰3分。
  2. 在前往下一個工作站前,參賽者必須把高枝剪成功地掛回相同的位置和地點。如果參賽者沒有做到這個動作,除了將被扣罰3分之外,項目主裁判會要求參賽者返回該工作站並重新正確的掛回高枝剪,此過程期間比賽將持續計時。

枝上行走站

    • 為了完成這個工作站的任務,參賽者必須: - 在開始時,至少以一隻腳碰觸枝條上的預定標記。 - 走出枝幹。 - 扣上安全挽索。 - 敲鈴前先發出一個口頭警示。 - 以手鋸敲鈴。 - 走回枝幹再碰觸預定標記。
    • 要獲取更高的得分,參賽者必須完成下列任務:
      • 正確使用安全挽索。
      • 以雙手持手鋸敲鈴。
      • 再次碰觸預定標記時避免鉛錘過度移動。
  1. 鉛錘的設置是用來量測枝條的水平與垂直的晃動情況。如果參賽者成功完成此站任務且沒有造成枝條過度的晃動,根據預定的標計將會酌情加分2、4或6分。
  2. 當參賽者通過預定標記後,應行走於枝幹上,且至少有一隻腳保持與枝幹接觸。如果參賽者發生失控而墜落或從枝幹上擺盪,參賽者必須返回到最後一個枝幹接觸點從新開始。項目主裁判將決定最後一個枝幹接觸點位置。

著陸區

    • 為了完成這個工作站的任務,參賽者必須: - 敲鈴前先發出一個口頭警示。 - 以手敲鈴或按鳴喇叭。
    • 要獲取更高的得分,參賽者必須完成下列任務:
      • 著陸時只有腳部接觸地面。
      • 雙腳都在靶心內。
      • 參賽者以手敲鈴或按鳴喇叭前不需要扣上安全挽索。
  1. 參賽者未能維持站立姿勢來著陸(在著陸期間墜落或是腳部以外的身體任何部分與地面接觸)將不能獲得「以腳觸地著陸」的3分。
  2. 著陸目標直徑爲2公尺。目標中間有1公尺直徑的實心圓,此實心圓爲目標之靶心。
  3. 參賽者以站立姿勢著陸在目標區,最多可得到4分的加分。參賽者必須雙腳站穩地面。當參賽者以單腳著陸,這隻腳必須維持在原本位置但可以改變腳的方向,當另一隻腳也著陸之後就可以確定此項目的得分。當參賽者一開始單腳著陸於目標區外,可以將另一隻未著陸的腳踏入目標區以增加得分。但參賽者不可以爲了增加得分而移動最初著陸的那隻腳,否則著陸區得分爲0分。
  4. 如果腳的任何部分觸及圈線,選手得分以圈線外的得分計算。(例如:一隻腳在外圈線上及另一腳在外圈外得0分)
  5. 當參賽者以站立姿勢完全着陸,並把攀樹繩和攀爬結從安全座帶上全部解開,比賽計時停止。
  6. 參賽選手在下降前沒按鳴喇叭或手敲鈴將無法得到完成任務的得分或是此站的額外得分。
  7. 在樹幹較低處有一個標記指示著陸區開始的位置。當參賽者觸及低於此標記以下的樹幹或任何其他物體將被視爲已著陸,並且無法獲得著陸(目標)得分。參賽者也無法獲得「以腳觸地著陸」的3分。

工作攀爬計分(最高80分)

  1. 工作攀爬會有三個或五個裁判。當有五個裁判評分時,五個分數會剔除最高分與最低分,剩下的三個分數的平均值即是正式的得分。
  2. 此項目的得分是依據以下兩大類:裁判的評分與參賽者的完成時間。
  3. 包括完成任務之得分與裁判酌情加分,最高可累積至50分。
  4. 沒有正確完成各任務將不會獲得任何得分。要在各工作站獲取分數,參賽者必須完成手鋸站枝條投擲站高枝剪站枝上行走站著陸區中的任務。
  5. 任何違反比賽規則將被扣罰分數,包括未能正確使用挽索、沒作口頭警示、未使用高枝剪工作端敲鈴、未使用雙手持高枝剪及未能正確地重新掛回高枝剪。
  6. 裁判依據參賽者在各工作站的表現,可酌情給予加分。表現平穩、良好或是卓越的參賽者可以得到加分。不安全或低於水準的表現將不會得到加分 (見評分表上的快速評分指引)。
  7. 此項目亦是計時比賽,最高可獲30分的計時得分。
  8. 最快完成的參賽者,其時間得分為30分。
  9. 其他參賽者的完成時間與最快完成時間之差異,每差距10秒從30分扣減1分。
  10. 如參賽選手在比賽時限結束時,仍未能完成比賽或或在任何一站未敲鈴,將不能獲取任何時間得分,其得分爲已完成工作位置之任務的累計得分。裁判酌情加分亦可計算至比賽時限爲止。(見工作攀爬規則第8項)
  11. 若遇到同分情形,完成時間最快的參賽者獲勝。

罰則

  1. 强制性處罰
    • 項目主裁判會根據下列違規行爲强制扣罰3分:
      • 在需要時未能正確使用工作定位挽索。
      • 未能發出口頭警示。
      • 未能正確使用高枝剪工作端敲鈴。
      • 未能正確地重新掛回高枝剪。
      • 未能使用雙手持高枝剪。
  2. 酌情性處罰
    • 項目主裁判會根據下列的違規行為扣罰3分並給予口頭警告:
      • 出現危險而失控的擺盪。
      • 未能保持一個緊繃的攀爬系統,或攀爬到繩索固定點以上。
      • 高速或危險的移動。

取消資格

  1. 强制性取消資格
    • 出現下列違規行爲的參賽者將由項目主裁判取消資格:
      • 掉落裝備。
      • 除了預先設置的攀爬繩索之外,遺留任何裝備於樹上。
      • 折斷大枝條(項目主裁判在比賽開始前會說明枝條的尺寸大小)。
      • 未能至少保持拴掛在一個樹上的固定點。
      • 遲到5分鐘以上。
      • 將手鋸放於口中。
      • 不當行爲。
      • 第二次酌情性懲罰。
      • 第二次在需要時未扣上安全挽索。
      • 第二次未能發出聲音警告。
      • 比賽開始計時,參賽者未能配備所有必須的裝備,見《參賽者的責任》〈一般性要求〉第6項。

空中拯救項目

項目摘要

  • 空中拯救是一個計時比賽項目,考驗參賽者是否有能力攀爬並安全的下放一名無法自行返回地面的攀爬者。男子和女子的比賽項目設置相同。
  • 在項目開始之前,項目主裁判會提供給參賽者有關該項目的情境(見附錄3中的項目情境的例子)。救援情境說明傷勢及該攀爬者的詳細情況。
  • 參賽者必須進行風險評估、攀爬前評估、現場創傷評估,及使用所有相關技術以確保拯救過程不會令情況惡化。該受傷的攀爬者(假人)必須儘可能以安全、謹慎及有效率的方式救下。
  • 參賽者作爲「先遣救護人員」(first responder)將接管現場,掌控所有相關安全問題,並確定已聯繫上當地的緊急服務。
  • 場地設置:
    • 一名體重約60至80公斤(132至176磅)的傷患(假人替代)將以一條常規的攀樹與安全座帶繩索設置於樹上,其高度離地最多不高於7.5公尺(25英尺)。
    • 參賽者必須使用一條預先設置距離傷患最少4.5公尺(15英尺)以上的繩索來上樹。
    • 參賽者要在5分鐘內完成比賽。

空中拯救規則

  1. 參賽者必須穿戴及使用下列經認證的裝備:
    • 攀爬式頭盔。
    • 護目鏡。
    • 攀樹安全座帶。
    • 工作定位挽索。
    • 合適的鞋子及衣著。
  2. 參賽者必須使用已預先設置繩索進入樹上。
  3. 參賽者不得使用傷患的繩索來上樹或從樹上下降。
  4. 除非行使〈空中拯救規則〉第5項,參賽者必須以受傷攀爬者的繩索或其它經認可而非參賽者本人的繩索下放傷者。
  5. 當比賽設置符合〈空中拯救規則〉第6項要求,也就是拯救比賽用的假人有配置一套獨立的防墜系統,此時參賽者可以使用自己的攀爬系統移動及下放傷者,但必須一直保持該假人連接於此獨立的防墜系統上。只有在使用參賽者自己的攀爬系統下放傷者時,固定點必須穩固而能承受所有增加的負重。在假人脫離其攀爬系統前,參賽者必須在自己的系統中增加額外的磨擦阻力以安全地處理預期的承重。
  6. 當使用防墜裝備,必須使用一套全身式安全座帶及連接至假人背部。防墜裝備的製造不得低於業界認可的安全標準且必須屬於回復收捲型(inertia reel type)。該系統必須校準至假人重量及在比賽前進行下墜測試。
  7. 在安全地放下傷者回地面前,參賽者必須發出一個口頭警示。
  8. 當參賽者向裁判報到,裁判將詢問參賽者是否有任何疑問並提醒此項比賽要求。
  9. 當項目主裁判發出「開始(Go)」的指令,並指示參賽者開始,正式計時開始。
  10. 在比賽期間,參賽者必須保持連結在一條獨立的攀爬繩索上,或穩固於工作定位挽索上。
  11. 參賽者可脫離預置繩索進行工作,或可攜帶另一條攀爬繩索進入樹上(參閱《通用規則和規定》〈裝備〉第29及30項)。
  12. 當參賽者安全地下放傷者(假人)回地上及解開傷者(假人)安全座帶上的攀爬系統,計時結束。在規則〈空中拯救規則〉第5項描述的情境下,如傷者(假人)從參賽者的攀爬系統中脫離,計時將會被終止。
  13. 如果參賽者在時限前未能將傷者(假人)從選手的攀爬系統中解開,參賽者必須停止比賽並按照項目主裁判指示。
  14. 時限內無法完成的參賽者必須返回地面,參賽者只能得到在時限內所完成任務的分數。即使該部分內的所有相關任務未能全部完成,參賽者仍有資格在任何五項得分部分中取得分數。
  15. 當參賽者使用一種只可用於上升但不被認可作下降或作樹上橫向移動的技術時,參賽者如有需要,必須扣上安全挽索,然後以一個認可的攀爬繩結固定後才可在樹上進行橫向移動。在參賽者以一個認可的攀爬繩結固定之前,項目主裁判將設定一個橫向移動的最大容許距離。未能遵守此項規定將被視為一個不安全的動作。
  16. 如在賽前已知會項目主裁判,參賽者可遺留裝備於樹上。在參賽者完成比賽後,項目主裁判會安排取回樹上的裝備。

空中拯救得分(最高50分)

  1. 空中拯救會有三個或五個裁判。當有五個裁判評分時,最高分與最低分會被剔除,餘下的三個分數的平均值會被作為正式的分數。
  2. 六個得分部分合計可獲得45分。各得分部分可獲得7分至13分,各得分部分明細如下:
    • 風險評估及拯救計劃 7分
    • 上攀及移動到傷者 7分
    • 傷者評估及處理 13分
    • 下降 7分
    • 著陸 11分
  3. 按照完成時間可以得到5分的效率分數。 效率分數如下:
    • 5分:低於比賽限時75.01秒。(完成時間≦3分44秒99)
    • 4分:低於比賽限時60.01秒~75秒。(3分45秒~3分59秒99)
    • 3分:低於比賽限時45.01秒~60秒。(4分鐘~4分14秒99)
    • 2分:低於比賽限時30.01秒~45秒。(4分15秒~4分29秒99)
    • 1分:低於比賽限時15.01秒~30秒。(4分30秒~4分44秒99)
    • 0分:低於比賽限時0.00秒~15秒。(4分45秒~5分鐘)
  4. 當出現同分局面,完成時間最快的參賽者將獲勝。

罰則

  1. 酌情處罰
    • 項目主裁判可斟酌情況對以下違規行爲判罰3分並給予口頭警告:
      1. 未能保持一個緊繃的攀爬系統或是在固定點以上攀爬。
      2. 失控的擺盪。
      3. 高速或危險的移動。
      4. 在需要的情形下未能發出口頭警示(不包括把假人下放至地面時)。
      5. 使用一個未經允許用來下降或橫向移動的上攀系統時,橫向移動距離過大(見〈空中拯救規則〉第15項)。

取消資格

  1. 強制性取消資格
    • 出現下列違規行爲,項目主裁判會取消參賽者的資格: 1. 掉落裝備。 1. 未能保持連結於樹上最少一個連接點。 1. 遲到5分鐘以上。 1. 行爲不當。 1. 折斷大枝條(項目主裁判在比賽開始前將指定枝條大小)。 1. 干擾假人的獨立防墜系統。 1. 未能安全的處理承受假人重量所需的摩擦力。 1. 將手鋸放在口中。 1. 第二次酌情性處罰。 1. 比賽開始計時,參賽者未能配備所有必須的裝備,見《參賽者的責任》〈一般性要求〉第6項。

投擲繩索項目

項目摘要

  • 投擲繩索是一個計時比賽項目,考驗參賽者是否有能力把一條「投擲繩」(throwline)和攀樹繩準確地放置在樹上。參賽者須拋擲一條投擲繩或攀樹繩並使其穿過八個目標中的任兩個目標。八個目標會設置在同一棵樹的兩邊(每邊四個目標),或是在多棵樹中畫分兩個顯著不同的區域(每區四個目標)。各參賽者可在6分鐘內嘗試無限次的拋擲,但每個區域只有一個目標能獲得有效分數。單一次的投擲可以用來在樹的兩邊各登記一個目標得分,只要這兩個目標得分區彼此相互獨立。
  • 當繩索在樹上時可以對它進行操控,包括連接多條投擲繩或攀樹繩在一起來執行操控技術。參賽者必須在限時內從樹上移除額外用來操控的繩索,否則;每留下一條額外的繩索將會被罰扣1分。
  • 設置攀樹繩通過樹上區域的目標可獲取額外的加分。這些額外的加分値取決於拋擲困難的程度。把攀樹繩設置在一個9分的目標可得到4分。有關設置攀樹繩的得分,請參閱〈投擲繩索得分〉第4項。
  • 參賽者亦可依照完成每區目標的時間而獲得效率分數,效率分數的計算參照〈投擲繩索得分〉第6項。

投擲繩索規則

  1. 參賽者在比賽期間必須穿戴及使用下列經認證的裝備:
    • 攀爬式頭盔。
    • 護目鏡。
    • 合適衣著和鞋子。
  2. 投擲繩或攀樹繩必須在預定投擲區內從手中拋出。當一條投擲繩或攀樹繩已置於樹上,此時可使用一根經認可的「甩動棒」(flipstick)來操縱它們使其進入目標範圍內。在比賽中不可以使用類似「投射器」(sling shots)或其他機械裝置。
  3. 參賽者最多可以使用三條投擲繩和兩條攀樹繩。
  4. 參賽者可以使用大會提供的裝備,也可以使用自己的投擲繩及攀樹繩,但須裁判核准。
  5. 當參賽者準備就緒後可以通知裁判,並等待項目主裁判的開始信號。當項目主裁判發出「開始(Go)」的命令,並指示參賽者開始進行比賽,比賽項目便開始計時。
  6. 參賽者可不按順序並且不限次數,向任何目標作出拋擲,而且當投擲繩或攀樹繩已被置於樹上時,參賽者可以操控使其進入預期的位置。如果參賽者將一條已經連結攀樹繩的投擲繩拉離目標,並利用攀樹繩來操縱投擲繩以使其進入目標內,如果在時間結束前有做登記,則該次投擲所命中的目標得分是有效的,而且該次投擲符合規則〈投擲繩索規則〉第7項的要求。這包括連接多條投擲繩或攀樹繩索來執行操控技術。
    • 該次拋擲被認定爲符合規則並可獲取得分的條件是: - 投擲繩或攀樹繩單獨放置在目標範圍內。(投擲繩或攀樹繩兩端中間沒有任何枝條) - 站在地面的參賽者拿著繩索的兩端(投擲繩或攀樹繩)。 - 參賽者已向項目主裁判要求登記該次拋擲。
    • 目標範圍包括膠帶的寬度(外側邊緣至另一外側邊緣)。如果使用攀樹繩來進行拋擲,且符合上述三個條件時,得分採計為投擲繩得分與攀樹繩設置得分。
  7. 當參賽者要求裁判登記一個投擲時,項目主裁判將認定該投擲是否符合〈投擲繩索規則〉第7項中的條件。
  8. 如果項目主裁判認定一個拋擲不合規則時,將知會參賽者且該次拋擲將不會被記錄。參賽者有責任去確認裁判是否已接受該次拋擲爲合乎規則的拋擲。
  9. 各參賽者只有兩次得分機會(在兩個目標區各有一個拋擲),當一個拋擲是符合規則並且通知裁判予以登記後才能得分。
  10. 當一個拋擲已告知裁判進行登記後就不能改變。
  11. 在比賽開始前,項目主裁判會指定出「最小直徑」與「最大直徑」枝條的尺寸。參賽者每折斷一根介於兩個尺寸之間的枝條會被判罰1分,除非項目主裁判認定枝條的折斷不是因為參賽者施加不必要的力量所造成。參賽者折斷第三根枝條將被取消資格。
  12. 參賽者如果折斷一根枝條,其大小超過「最大直徑」尺寸的枝條,如此將會被取消比賽資格。除非項目主裁判認定枝條的折斷不是因為參賽者施加不必要的力量所造成。
  13. 下列情況將紀錄爲最終完成時間:
    • 當參賽者已成功地在樹上設置二條攀樹繩。
    • 當參賽者要求比賽終止計時。
    • 當比賽時間結束時。
  14. 若出現得分相同,最終完成時間最快的參賽者獲勝。如果最終完成時間相同,將採用第二決勝機制,最快的「第一個得分時間」(first score time)將獲勝。
  15. 「第一個得分時間」爲參賽者第一次要求登記一條投擲繩或攀樹繩的時間。當啓動第二決勝機制時會使用「第一個得分時間」作為判定獲勝的依據。
  16. 除非項目主裁判決定另外設定完成時限,否則參賽者必須在6分鐘內設置和完成該比賽。
  17. 參賽者必須在時限內至少設置一條攀樹繩於其中一個目標區。如果參賽者在比賽結束時仍未能設置至少一條攀樹繩,將會從得分中扣罰3分。
  18. 當比賽結束時,參賽者遺留在樹上且不做計分用的繩索將被扣分,每遺留一條扣一分。
  19. 如果繩索已接觸到得分目標區,在下次拋擲前,參賽者必須對項目主裁判發出「登記(Score)」的指令來登記這條投繩索的分數。若在下次拋擲前未向該項目主裁判登記,則不能再登記或得分。要在樹的同一邊得到目標分數,參賽者必須把投擲繩從樹上拉回,或是使用不同的投擲繩重新投擲。在比賽結束時,該未登記、未得分且遺留樹上的繩索將使參賽者被扣罰1分。
  20. 若參賽者的攀樹繩在拉進目標區且被裁判宣告為合格之前發生從投擲繩分離且掉落的情況,如此並不會被視為掉落裝備而失去資格。
  21. 如果投擲繩未被宣告為有效得分時妅,且攀樹繩在拉下來之前掉落,參賽者可以針對同一區域內的目標重新拋擲投擲繩或攀樹繩。
  22. 若參賽者結束此區的目標投擲時,未能以手觸及一條已宣告為有效得分的投擲繩並且將其繋在攀樹繩上﹐則此參賽者將只能獲得這一條宣告為有效得分的投擲繩之分數。
  23. 參賽者在嘗試拋擲時,其使用的的豆袋(throw weight)或攀樹繩因操控或從樹上取回而離開標記範圍,此參賽者將被扣罰3分。若是第二次發生此一狀況將被取消參賽資格。
  24. 參賽者必須發出一個口頭警示,並收到項目主裁判發出 「清場(All clear)」的口頭確認後才可投擲或取回已繫上「豆袋」(throw weight)的投擲繩。如果「豆袋」(throw weight)可能在操控投擲繩時意外掉落,參賽者應該在事前發出一個口頭警示。沒有發出口頭警示會被扣罰1分,第二次裁判會給予口頭警告。第三次違規將會被取消比賽資格。

投擲繩索得分(最高30分)

1. 參賽者最多可向裁判登記兩個投擲,每個區域一個目標的分數。 1. 第一個符合規則登記得分的時間,和兩次符合規則的投擲(設置攀樹繩時亦同)的時間都將被記錄。 1. 最高的(或最困難的)目標得9分,中間的目標分別爲7和5分,最低的(或最容易的)目標得3分。 1. 在每一個區域的目標上設置一條攀樹繩可獲額外得分。攀樹繩設置在一個9分的目標可獲得4分的額外得分,設置在7分的目標可得到3分、5分的目標可得2分和3分的目標可得1分。 1. 任何參賽者在時限內無法設置至少一條攀樹繩會被扣罰3分。 1. 參賽者按照完成兩組目標的時間而獲得效率分數。效率分計算如下: - 4分:在3:00.00分以內完成(含3:00.00分)。 - 3分:在3:00.01分至4:00.00分鐘完成。 - 2分:在4:00.01分至4:30.00分鐘完成。 - 1分:在4:30.01分至5:00.00分鐘完成。 - 0分:在5:00.01分至6:00.00分鐘完成。 - 參賽選手必需在兩邊區域的目標中都拿到分數才有資格獲取時間效率分數。 1. 參賽者投擲命中目標最高可得18分(樹上兩區域各9分)和設置攀樹繩的額外得分最高8分(樹上兩區域各4分)。另外,參賽者在3:00.00分鐘或更少時間內完成也可獲取4分的效率分數。 1. 參賽者的最後名次按得分排列,以最高總得分決定優勝者。 1. 若出現同分局面,參賽者以最快的完成時間決定勝方。如果最快完成時間是相同的,「第一個得分時間」最快的參賽者獲勝。

得分舉例

參賽者 A 首先命中9分的目標,設置一條攀樹繩額外加4分。在樹的另一區域命中5分的目標,但因為沒有發出口頭警告而被扣1分,最後在時限前未能完成設置攀樹繩。參賽者A得分為9 + 4 + 5 - 1 = 17分,時間6:00分鐘。

參賽者 B 首先命中一個7分的目標,設置一條攀樹繩額外加3分。在另一目標區域命中5分的目標並設置攀樹繩取得額外的2分。參賽選手B 結束該項目時間爲3:54:00,並獲得3分效率分。參賽選手B得分7 + 3 + 5 + 2 + 3 = 20分,時間3:54:00分鐘。

參賽者 C 首先命首先命中一個9分的目標,然後在另一個目標區域命中一個9分的目標,但是在比賽時間結束前仍未能設置任何一條攀樹繩。參賽選手C因在時限內未能設置至少一條攀樹繩而被扣罰3分。參賽選手C得分9 + 9 - 3 = 15分,時間6:00分鐘。

參賽者 D 首先命中一個9分的目標並成功設置攀樹繩額外加4分。在投擲另一個目標時,參賽選手D的投擲繩被纏住而未能取下,但因反彈到一個5分的目標。這時候,參賽選手D要求項目主裁判停止計時。選手D因在限時結束前未能把留於樹上的多餘器材取下而罰1分。參賽選手D的分數為9 + 4 + 5 - 1 = 17,時間5:46分鐘。

參賽者的排名為:第一名-B;第二名-D;第三名-A;第四名-C。

罰則

  1. 強制處罰
    • 參賽者將因下列違規行爲而被處罰:
      1. 未能設置一條攀樹繩,罰3分。
      2. 當時間結束時,遺留在樹上且不能得分的繩索或豆袋,每一個罰1分。
      3. 豆袋或攀樹繩在標記範圍外落地判罰3分。
      4. 折斷指定直徑範圍內的枝條將扣罰1分。最多只能扣罰兩次。第三次折斷指定直徑範圍內的枝條將被取消資格。項目主裁判在比賽開始前將指定枝條的直徑大小範圍。
      5. 在投擲或取回連接豆袋的投擲繩前,未能發出口頭警示並接收項目主裁判發出「清場(All Clear)」的確認,每次將扣罰1分,當累計扣罰兩次時,項目主裁判會給予口頭警告,第三次違規將被取消比賽資格。

取消資格

  1. 強制性取消資格
    • 參賽者出現下列違規行爲將被取消資格:
      1. 遲到5分鐘以上。
      2. 兩次投擲(連接豆袋的投擲繩或攀樹繩索)都在標記範圍以外落地。
      3. 未能發出口頭警告(第三次違規)。
      4. 不當行爲。
      5. 第三次折斷指定直徑範圍內的枝條,項目主裁判在比賽開始前將指定枝條的直徑大小範圍。
      6. 比賽開始計時,參賽者未能配備所有必須的裝備,見《參賽者的責任》〈一般性要求〉第6項。
  2. 酌情性取消資格
    • 裁判可針對下列違規行爲自行決定取消參賽者資格
      1. 折斷枝條的尺寸大於「最大直徑」 枝條的尺寸,項目主裁判在比賽開始前將指定枝條最大直徑範圍。

速度攀爬項目

項目摘要

  • 速度攀爬測試參賽者在使用安全確保攀爬系統的情形下,攀爬一條預設路線的能力,此路線從地面到大約18公尺(60英尺)高的樹上。該比賽是計時項目,最快到達樹上終點並敲擊響鈴的參賽者為優勝。可能有多個響鈴設置在樹上以確定攀爬路線,在這種情況下,參賽者必須敲響所有響鈴以完成該比賽項目。

速度攀爬規則

  1. 參賽者在比賽期間必須穿戴及使用下列經認證的裝備:
    • 攀爬式頭盔。
    • 護目鏡。
    • 攀樹安全座帶。
    • 合適的衣著和鞋子
  2. 參賽者在任何時候必須保持與一條經認證的攀樹繩和摩擦結或裝置互相連接。公正的確保人員會在比賽期間為參賽者提供確保。
  3. 參賽者向裁判示意已準備就緒,並等待項目主裁判回應各計時員已完成準備的信號。
  4. 當參賽者的第二隻腳離開地面,裁判啓動計時器。
  5. 當參賽者用手敲響路線終點的響鈴,裁判停止計時。
  6. 參賽者必須按照預定的路線比賽,並且在任何時候都要保持連接於繩索上。
  7. 當完成攀爬,參賽者必須從樹上帶回攀樹繩,以做爲下一輪參賽者之場地準備。
  8. 當技術員進行確保時,攀樹繩末端與攀樹座帶連結處至頂端滑輪組的繩段(導引繩段)不能用來推進。初次違反此規則會被口頭警告,第二次違規將被取消資格。
  9. 參賽者可以使用從頂端滑輪組至地面的繩段(下垂繩段)協助攀爬,或專門設置在樹上的繩索來協助攀爬。
  10. 某些枝條可能會以膠帶標記,參賽者不能碰到這些標記以外的地方。第一次違反此規則將會扣罰1分,第二次違規將被取消資格。
  11. 如果參賽者折斷枝條的尺寸大於「最大直徑」枝條的尺寸,項目主裁判可自行決定取消參賽者的資格。

速度攀爬得分(最高15分)

  1. 速度攀爬會有三個或五個計時器。當使用五個計時器時,最高及最低的時間將不被計算,餘下的三個時間的平均值即為正式的時間。
  2. 本項目以計時得分。
  3. 最快到達頂端的參賽選手是優勝者,可獲得15分。
  4. 其餘參賽者得分計算方式為:先將其完成比賽的時間減掉最快完成比賽的時間(以秒計)。
  5. 每2秒的時間差異,從最高得分15分扣減1分即爲參賽者的得分。
  6. 如果執行雙繩腳鎖比賽來取代上攀比賽,則速度攀爬項目得分最高為20分

得分舉例: - 最快的參賽者之完成時間爲2分27秒46(147.46秒)。 - 第二快的參賽者之完成時間爲2分41秒82(161.82秒)。 - 時間差距=14.36秒=7.18扣分 最快完成的參賽者獲得15分。 - 第二快的參賽者獲得7.82分(15-7.18)。

罰則

  1. 強制處罰
    • 下列違規行爲將扣罰1分:
      1. 碰觸到超出膠帶標記以外的枝條。

取消資格

  1. 強制性取消資格
    • 參賽者出現下列違規行為將被取消資格:
      1. 第二次違規使用攀樹繩的導引繩段來推進。
      2. 掉落裝備。
      3. 未能保持連結於繩索上。
      4. 遲到5分鐘以上。
      5. 不當行爲。
      6. 第二次碰觸到超出膠帶標記以外的枝條。
      7. 比賽開始計時,參賽者未能配備所有必須的裝備,見《參賽者的責任》〈一般性要求〉第6項。
  2. 酌情性取消資格
    • 違反下列行爲,項目主裁判可斟酌決定取消參賽者資格:
      1. 危險失控的擺盪。
      2. 跨越或跳躍造成攀樹繩過度鬆弛。
      3. 折斷大型枝條(項目主裁判在比賽開始前將指定枝條大小)。

上攀比賽項目

項目摘要

  • 上攀比賽在測試參賽者是否有能力在安全有效的情況下,運用自己選擇且經過認證的上攀系統。這項比賽考核參賽者的三種能力:在繩索上組裝上攀系統、上攀至終點響鈴處以及轉換成下降系統。實際的下降過程不屬於此項比賽的一部分。得分的條件取決於參賽者的完成速度以及是否符合預定的安全目標。
  • 比賽項目設置:
    • 比賽高度在12至25公尺(39英尺又4.5英寸至82英尺又0.25英寸)之間。終點響鈴應設置在與參賽者攀登繩索水平距離38公分(15英寸)處。所有男子與女子參賽者都必須上攀至預先設置的同一高度。此項比賽將記錄下列三個時間:安裝時間(在攀登繩索上組裝攀系統並完成受力測試)、上攀時間(從地面上攀到預定高度)、轉換時間(從上攀狀態轉換成下降系統)。比賽過程中不得使用任何電動上升系統。
    • 攀登繩索以三種方式配置在一個可以下放的固定點上(見附錄7)。在裝備檢查時經過核可的任何機械裝置與索結組合都可以在上升系統中使用。在裝備檢查期間,參賽者必須示範整套系統設置,包括下降系統的轉換,並將其記錄在參賽者的評分單上。在上攀比賽中所使用的系統必須與裝備檢查期間所示範的系統相同。
    • 攀登繩索必須固定在一個可以用來下放的固定點上,由一位地面技術人員以拖曳繩來控制。此外,必須設置一個上方確保系統,參賽者在比賽過程中必須全程在確保狀態下進行比賽。

上攀比賽規則

  1. 參賽者必須配備及使用下列經過准許的裝備:
    • 攀爬式頭盔。
    • 護目鏡。
    • 攀樹安全座帶(如果需要,將提供具有背部掛點的輕型座帶,穿著在參賽者的攀樹座帶裡)。
    • 上攀及下降系統。
    • 適當的服裝和鞋子。
  2. 如附件七,對於攀登繩索的配置,參賽者可以選擇三者其中的任何一種。固定點在比賽開始前會放下來以利參賽者進行攀登繩索的設置。比賽計時開始之前,參賽者可以選擇使用大會提供的繩索或是參賽者自己的繩索(必須經過准許)。
  3. 項目主技術員會從參賽者的評分單上確認其使用的上攀及下降系統與裝備檢查時所示範的系統是相同的。如果兩者不一樣,參賽者將無法參加此項比賽。
  4. 在上攀過程中,一位公正的確保人員將會為參賽者提供確保。
  5. 參賽者必須保持確保繩與座帶的連結,並且在比賽過程中維持確保的狀態。
  6. 技術人員必須進行測試,確認連結參賽者的安全確保裝置的有效性與可調性。
  7. 參賽者可以使用自己的上攀系統,包括根據需求的整組非PPE配件,但是在比賽開始前不可以有任何裝備連結在攀登繩索。在項目主裁判發出「開始(Go)」的指令前,不可以讓攀登繩索預先承重(例如在攀登繩索加掛一個豆袋或打上一個繩結)。任何移動繩索系統的繩索末端都必須打上一個止滑結,且應在設置上攀系統前完成。 安裝時間說明
  8. 參賽者必須從地面上所標記的一個圓圈開始進行比賽,此圓圈直徑1公尺(3英尺),圓圈中心距攀登繩索3公尺(10英尺)。
  9. 當參賽者準備就緒之後可以告知項目主裁判,並等待項目主裁判回應計時員和技術員已準備就緒的信號。
  10. 比賽過程中將使用三個碼表來記時。當項目主裁判發出「開始(Go)」的指令時,計時員開始計時。
  11. 當項目主裁判發出「開始(Go)」的指令後,參賽者可以踏出圓圈外並開始在攀登繩索組裝上攀系統。參賽者必須完整的連結並組裝上攀系統,包括任何腳式或膝式上升器、腳踏繩圈、胸式吊帶、連接繩等。組裝完成後,參賽者必須進行繩上測試(on-rope test)以確認參賽者的體重完全是由上攀系統承受,繩上測試方式為參賽者將雙腳離開地面並將雙臂伸展遠離身體。繩上測試的動作將使項目主技術員知道參賽者已完成設置。在繩上測試期間,參賽者身體的任何部分不可以與地面有接觸。
  12. 當參賽者已做出繩上測試的動作(雙臂伸展遠離身體以及雙腳離開地面),項目主技術員會發出「時間(Time)」的指令,此時計時員停止計時。
  13. 當計時停止後,項目主技術員會確認上攀系統的安裝是否正確。
  14. 如果上攀系統安裝失敗(例如上攀系統無法承重或是有元件未安裝),參賽者將不會得到任何安裝時間得分。
  15. 如果沒有裝上任何與「生命保障」(life-support)有關的裝置元件或配置不正確,此一情形將會強制給予3分的扣分並喪失安裝時間得分。在做出繩上測試動作給項目主技術員確認之前,參賽者有責任去確認整個系統的適當性與完整性。
  16. 一旦上攀系統經過完整的評估之後,參賽者將被下放至地面。此時參賽者在開始上攀前可以重新調整自己的上攀系統, (包括已加掛在攀登繩上的負重),但是不能夠更動任何已經過確認且組裝完成的系統元件。如果參賽者必須更動任何系統元件(例如增加腳式或膝式上升器、腳踏繩圈、胸式吊帶、連接繩或手套等),參賽者將喪失安裝時間得分。
  17. 安裝上攀系統的時間限制為90秒。 上攀時間說明
  18. 當參賽者準備就緒之後可以告知項目主裁判,並等待計時員與技術員已準備就緒的信號。
  19. 在上攀過程中需要有三個計時。參賽者的第二隻腳離開地面時,計時員會開始計時。
  20. 當參賽者用手拍擊上攀路線終點的鈴鐺時,計時員會停止計時。
  21. 上攀的時間限制為90秒。 轉換時間說明
  22. 轉換成下降系統的過程需要有三個計時。當參賽者用手拍擊上攀路線終點的鈴鐺時,計時員會開始計時。
  23. 響鈴之後,參賽者必須立即轉換成自己所採用的下降系統。任何會阻礙下降的系統裝置元件必須脫離參賽者或攀登繩索,參賽者才可以在沒有阻礙的情形下進行下降動作(例如腳式上升器必須脫離攀登繩索,但是上升器如果已經與參賽者脫離,它可能會保留在參賽者上方的攀登繩索)。違反此規則將喪失轉換時間的得分。
  24. 依照附錄5的規定,上攀系統的所有元件必須妥善的收存在攀登繩或參賽者身上。違反此規則將喪失轉換時間的得分。
  25. 當參賽者第二次敲響上攀路線終點的鈴鐺時,計時員會停止計時。
  26. 樹上的技術員將確認下降系統是否正確組裝,並且沒有任何會阻礙下降的上升系統元件。如果下降系統不正確,參賽者將無法得到轉換時間得分。
  27. 一旦下降系統經過樹上技術員驗證後,參賽者必須收回任何留在攀登繩索上的裝備。當參賽者向地面的確保人員表示準備下降之後,參賽者得以安全的速度進行下降。
  28. 下降的時間不列入比賽計時。
  29. 轉換的時間限制為90秒。

上攀比賽得分(最高25分)

  1. 針對每個計時部份會採用三個碼表來計時。時間會計算至1/100秒。
  2. 設置上攀系統與轉換下降系統的得分是根據完成時間來計分,最多可以得到3分。
    • 3分:完成時間在9.99秒以內。
    • 2分:完成時間為10.00至24.99秒。
    • 1分:完成時間為25.00至44.99秒。
    • 0分:完成時間為45.00至89.99秒。
  3. 在三個計時比賽項目中,如果在任何一項無法在時間限制內完成,參賽者必須返回地面,並且只能得到該時間點所累計的得分。三項的時間限制均為90秒。
  4. 在上攀計時中,三個碼錶計時的平均値就是最終的上攀完成時間。最快的參賽者可以得到17分。
  5. 其餘參賽選手得分計算方式為將其完成比賽的時間減掉最快完成比賽的時間(以秒計)。
  6. 每1秒的時間差異,從最高得分17分扣減1分即爲參賽者的得分。
    • 得分舉例:
      • 最快的參賽者(A)以12秒49完成上攀。
      • 第二快的參賽者(B)以13秒33完成上攀。
      • 時間差距 = 13.33 - 12.49 = 0.84秒 = 0. 84分。
      • 最快的參賽者得到17分。 第二快的參賽者到16.16分(17 - 0.84)。
  7. 在上攀系統中加入「系統確保」(System backup)將可以得到2分的加分(參閱附錄5)。
  8. 若出現同分局面,以上攀時間最快的參賽者獲勝。

罰則

  1. 強制性處罰
    • 違反下列行爲的參賽者將被判罰3分並給予警告: 1. 更動或干擾防墜裝備的元件。 1. 妨礙機械裝置的正常功能。 1. 參賽者將手放在高於「腳鎖普魯士結」(footlock Prusik)的位置。 1. 與生命保障(life-support)有關的元件在比賽計時時間內出現組裝錯誤或脫離的情形。

取消資格

  1. 強制性取消資格
    • 參賽者出現下列違規行為將被取消資格:
      1. 第二次強制性懲罰。
      2. 在空中作業時掉落任何裝備。
      3. 未能保持連結於繩索上。
      4. 遲到5分鐘以上。
      5. 不當行爲。
      6. 比賽開始計時,參賽者未能配備所有必須的裝備,見《參賽者的責任》〈一般性要求〉第6項。

大師挑戰賽

項目摘要

  • 大師挑戰賽是比賽的總決賽,預賽中最優秀的數名男子與女子選手將脫穎而出,進入大師挑戰賽來爭奪冠軍頭銜。此項目旨在評定參賽者在樹上運用繩索、安全座帶等裝備的整體工作能力與效率。評定與得分裁定依據下列知識與技能的創新或掌握程度:攀爬的技巧、裝備的使用、在樹上的姿態以及工作安全措施。
  • 當項目主裁判發出信號「開始(Go)」,參賽者進入指定的工作區域。參賽者必須執行目視樹木評估,設置任何必要的攀爬和確保裝備,然後才能開始上樹。參賽者必須前往樹上的三個工作站。在某些情況下,可增加第四個工作站以提高攀爬的難度,並可爲裁判提供更多機會來衡量一名參賽者的能力。參賽者可自行決定前往各工作站的路線與順序,在每個工作站參賽者必須要示範有自由運用雙手工作的能力。
  • 在四個工作站中有三個工作站必須以手鋸敲鈴後才能再前往下一個工作站。其中一個工作站在枝條末端綁著一個懸垂於半空中的鉛錘。如果參賽者的動作造成枝條過度的擺動而導致鉛錘下降至指定的高度標記,此時就算完成任務也只能得到較少的分數。另一個工作站掛著裝有枝條的桶子,參賽者須嘗試將枝條丟進在地面上的目標,總共有三次機會。
  • 賽前將指定一個完成時限以評估參賽者整體工作能力,但大師挑戰賽不是一個速度比賽。

大師挑戰賽規則

  1. 參賽者在比賽期間必須穿戴及使用下列經認證的裝備:
    • 攀爬式頭盔。
    • 護目鏡。
    • 手鋸,包含鋸套。
    • 攀樹安全座帶。
    • 工作定位挽索。
    • 合適的衣著與鞋子。
  2. 參賽者在比賽開始前,必須將所有裝備放置在項目場地內的指定區域。一旦比賽計時開始,不能再將其他裝備帶到項目場地內的指定區域內。
  3. 所有個人裝備必須符合《通用規則和規定》〈裝備〉第1項的要求。
  4. 進入大師挑戰賽的參賽者人數取決於參與比賽的總人數。
    • 參加比賽人數在30人或30人以下,可選出3人進入大師挑戰賽
    • 參加比賽人數在31至40人,可選出4人進入大師挑戰賽
    • 參加比賽人數在41人或更多,可選出5人進入大師挑戰賽
    • 在攀樹比賽委員會允許之下可以在比賽前修改進入大師挑戰賽的參賽者人數。
  5. 若晉級的參賽者無法參賽,由項目主裁判決定分數排名下一位的參賽者遞補參賽。
  6. 一旦確定所有進入挑戰賽的參賽者,項目主裁判將決定參賽順序。預賽第一名的參賽者將先行進行比賽,然後按預賽名次先後進行比賽。
  7. 所有參賽者會被隔離直到輪候其出賽時間爲止。參賽者會被隔離在一處無法看到或聽到比賽進行狀況的地方,直到輪候其出賽時間爲止。
  8. 參賽者在出賽前不得觀看或聽取其他參賽者的攀爬評論;但是當完成個人賽事後就可觀看。例如第二位參賽者不可以觀看第一位參賽者,但第一位參賽者則可觀看第二名參賽者的賽事。
  9. 項目主裁判必須設定一個適當的時間限制讓參賽者設置及安裝攀樹繩、進行攀爬以及從樹上移除所有裝備。此時限必須在比賽開始前設定及公告。
  10. 當項目主裁判說「開始(Go)」並指示參賽選手開始時,正式計時開始。
  11. 當參賽選手返回地面並成功移除所有在賽事中設置的裝備(包括所有投擲繩、豆袋、攀樹繩以及攀爬硬體裝備)時正式計時結束。「移除」的定義為裝備和樹無任何接觸。
  12. 當參賽選手未能在時限內完成比賽,在該時間點所獲得的分數將視爲參賽選手比賽得分。當比賽限時已過或違反安全守則,項目主裁判可要求參賽選手返回地面。
  13. 如參賽選手未能在時限內移除樹上的所有裝備,將被扣罰20分。
  14. 比賽計時是用來評估整體工作能力的方式。當出現同分情況,將以預賽排名做決勝機制。若預賽排名相同時,再以大師挑戰賽的完成時間做決勝機制。
  15. 在比賽中不得使用事前已設置的攀樹繩。
  16. 參賽選手第一次嘗試並完成投擲繩的設置可以得到10分,每多一次投擲會扣減2分,在第五次投擲只剩2分,超過五次之後的投擲不會得到任何分數。如果參賽選手設置多於一條的攀樹繩,投擲分數只會給予第一條完成設置的攀樹繩。
  17. 將樹上劃分為五個區域以作為投擲繩設置的評分依據。參賽者在最低的區域設置一條投擲繩可以得到1分,而在最高的區域可以得到5分。參賽者使用多於5次的拋擲去設置一投擲繩索將不會得到任何分數。
  18. 在設置投擲繩時演示創新的技術或技巧,可得到額外的裁判酌情加分,最多至3分。若參賽者使用創新技術嘗試投擲5次未果,亦可酌情加分。
  19. 參賽者必須發出一個口頭警示並收到項目主裁判的認後才可以投擲或取回已繫上豆袋的投擲繩,若操控投擲繩時有可能使豆袋(throw weight)鬆脫時也必須發出口頭警示。在每次投擲前沒有發出口頭警示者,每次都會扣罰一分,扣罰第二次的選手會被警告一次,第三次會被取消資格。
  20. 參賽者在每個工作站敲鈴或投擲每一根枝條前,必須發出口頭警示。
  21. 若參賽者的投擲繩和豆袋於拋擲時,因操控或從樹上收回而超出工作範圍,此時會得到一個警告,第二次發生此狀況將被取消資格。
  22. 參賽者成功完成下列任務,最高可獲得10分:
    • 「手搖鈴」(Handbell)站:參賽選手必須使用手鋸敲鈴。
    • 枝條投擲站: 參賽選手必需先敲鈴後才能投擲一支枝條到指定的目標處。如果首次投擲未能成功,參賽選手可以投擲第二根或第三根枝條。當中只有一次投擲會被記分。敲鈴可得4分,將枝條丟進目標可以2、4或6分加分,故最多為10分。如果參賽者在投擲枝條前沒有敲鈴將無法得分。有關枝條大小及目標大小等規格,見《工作攀爬)》〈枝條投擲站〉第2項。
    • 鉛錘刻度站:參賽者嘗試在不使鉛錘超過刻度標記的情況下以手鋸敲鈴,刻度標記有4、7、10分之別。若鉛錘超過最低的得分刻度標記,參賽者就算完成此站的任務也不能獲得分數(評分單上F欄)。
    • 參賽選手未能正確完成該工作站所需的任務,將無法得到該工作站的完成分數。
  23. 每個參賽者都按官方計分表上之準則來評定得分。
  24. 當參賽者在樹上工作時,掉落任何裝備將被取消資格。但在地面進行操作(如設置或移除樹上的繩索或裝備),就算於正式計時期間內,裝備掉落地面不會被取消資格,這些違規應記載在計分表上相對應的區塊。安全的使用裝備例如豆袋及各種降低摩擦的裝置應給予獎勵;使用不受控制或不安全的方式移除裝備(如豆袋、降低摩擦的裝置、繩索等)將受到處罰。裁判應判定該違規行爲屬意外或故意,並做出相對應的處罰,不安全的行爲將被取消資格。

大師挑戰賽得分(最高300分)

  1. 大師挑戰賽會有三個或五個裁判。當有五個裁判評分時,最高及最低的分數剔除不列入計算,剩下的三個分數的平均值會被作為正式的分數。
  2. 從正式計時開始,裁判會評定參賽者的動作直到:
    • 該參賽者完成所有工作站,返回地面,並成功地移除在比賽中設置的所有裝備。
    • 比賽時限已過。
    • 參賽者被取消比賽資格。
  3. 參賽者只能取得在限時內完成的工作分數。若時限已到時未能完成項目任務,參賽者應得到部份分數。
  4. 每位參賽者都有個別的評分單提供給每位評分裁判。
  5. 初賽的分數不會轉移至大師挑戰賽,大師挑戰賽得分最高的參賽者將是錦標賽的總冠軍,若同分時則依據〈大師挑戰賽規則〉第14項。

罰則

  1. 強制性處罰
    • 參賽選手出現下列違規行爲將被處罰:
      1. 在時限內未能取回全部裝備將被扣罰20分。
      2. 若在拋擲或回收投擲繩或豆袋前未發出口頭警示,將被判罰1分(包含機械式裝備)。
      3. 離地後應發出而未發出口頭警示將扣罰3分。
  2. 酌情性處罰(由計分裁判決定)
    • 參賽選手出現下列違規行爲可被扣罰最高5分:
      1. 危險動作、低劣表現或低劣技巧。
  3. 酌情性處罰(由項目主裁判決定)
    • 參賽選手出現下列違規行為將會扣罰3分以及口頭警告: 1.危險失控的擺盪。
      1. 未能保持緊繃的攀爬系統或攀爬到固定點以上。
      2. 高速或危險的移動。

取消資格

  1. 強制性取消資格
    • 參賽選手出現下列違規將被取消資格:
      1. 在樹上工作時掉落裝備。
      2. 少於一個樹上連接點。
      3. 第三次在投擲或收回豆袋前未發出口頭警示。
      4. 離地後第二次應發出而未發出口頭警示。
      5. 兩次的投擲(連接豆袋的投擲繩或攀樹繩)在標記範圍以外落地。
      6. 遲到5分鐘以上。
      7. 不當行爲。
      8. 正式比賽計時開始後,離開指定範圍或由範圍外攜帶任何裝備進入指定範圍。
      9. 將手鋸放在口中。
      10. 折斷大型的枝條(比賽前由項目主裁判決定枝條大小)。
      11. 出現第二次的酌情性處罰(由項目主裁判決定)。
      12. 比賽開始計時,參賽者未能配備所有必須的裝備,見《參賽者的責任》〈一般性要求〉第6項。

獎勵分數(Potential Bonuses)

  1. 針對下列情況,裁判可自行決定給予參賽者最多5分的額外獎勵加分(合計15分的獎勵分數)
    • 攀爬過程中,展示出整體的技巧、風格和表現。
    • 使用創新技術和裝備。
    • 全方位的安全作業應用和技術,包括目視樹木評估。

臺灣攀樹國際錦標賽

「臺灣攀樹國際錦標賽」(TWTCO,Taiwan Tree Climbing Open)比賽規則以國際攀樹錦標賽(ITCC)所頒定之規則為依據,同樣由五個項目所組成的預賽及決賽的大師挑戰賽所組成。

  • 預賽
    • 豆袋投擲
    • 速度攀爬
    • 上攀項目
    • 空中救援
    • 工作攀爬
  • 決賽
    • 大師挑戰賽

參與限制

  1. 參與對象
    • 男女不拘,中華民國國民、外籍人士均可報名參加
  2. 語言
    • 比賽官方文字為中文/英文,比賽官方語言為華語
  3. 年齡
    • 年滿十八歲
  4. 人數
    • 上限四十五人

豆袋投擲

  • 計分重點
    1. 得分區:兩個
    2. 目標得分:四個

速度攀爬

  • 計分重點
    • 以最快到達樹上目標取勝

上攀項目

  • 計分重點
    1. 安裝上升裝置
    2. 以最快到達樹上目標
    3. 轉換下降裝置

空中救援

  • 計分重點
    • 安全穩定將傷患拯救到地面

工作攀爬

  • 計分重點
    1. 手鋸位置
    2. 枝條投擲位置
    3. 長柄鋸位置
    4. 走枝位置
    5. 著陸位置
    6. 時間得分

大師挑戰賽

頂尖的賽員經過初賽的篩選,在大師挑戰賽中爭取冠軍的頭銜。

上升項目菁英賽

  1. 上升項目男子組及女子組冠亞軍表演賽
  2. 團體賽,每組 10 人共 8 組,各組使用相同系統接力進行攀爬
  3. 以最快到達樹上目標

台灣攀樹錦標賽

「台灣攀樹錦標賽」(TWTCC,TAIWAN TREE CLIMBING CHAMPIONSHIPS),比賽規則以國際攀樹錦標賽(ITCC)所頒定之規則為依據。

溜纜團隊邀請賽

摘要

由香港樹木拓展學會所主辦,從2010年開始,在香港舉辦了首屆的香港區攀樹比賽。提高香港市民對攀樹運動的認識及增加保育樹木之意識外,也能帶旺香港的旅遊業和提昇香港的國際形象。

賽事旨在評定參賽團隊在樹上流纜運用的工作能力與效率。評定與得分裁定依據下列知識與技能的創新或掌握程度:臨場系統設置、繩索技術、團隊分工及指揮、現場解說、團隊風格、裝備的使用以及工作安全措施。

當項目主裁判發出信號「去/走/Go」,參賽團隊進入指定的工作區域並開始計時。參賽團隊雖設置一個可行且安全的流纜作業系統,然後將木頭由起始點運送至落木區。完成任務後或參賽團隊示意結束時,計時完結並結束比賽。

規則

  1. 參賽者在比賽期間必須使用經檢查及認證的流纜裝備及個人保護裝備
  2. 參賽選手在比賽開始前,必須將所有裝備放置在項目場地內的指定區域。一旦比賽計時開始,不能再將其他裝備帶到項目場地內的指定區域內。
  3. 參賽團隊最多5人,其中一人為異性。
  4. 參賽團隊出場順序會抽籤決定。所有隊伍均可參觀比賽,無需避席。
  5. 比賽限時為25分鐘,比賽時限完結/完成任務/參賽團隊示意結束時,比賽完結。
  6. 參賽團隊中其中一位隊員需擔任或兼任解說員,即場講解團隊分工,作業系統設置,工作進程,安全事宜等。另外一位隊員充當指揮角式控制分工及工作流程
  7. 當項目主裁判說「去/走/Go」並指示參賽選手開始時,正式計時開始。
  8. 參賽團隊可以最精簡工具及人手配置,設置出最高效可行且安全的作業系統。所有工具不可預先裝置於賽場內。於比賽範圍內的任何樹木均可以隨意使用來設置系統,大前提是保護樹木,需檢查及確定固定點有足夠強度作流纜用途。
  9. 參賽團隊需定出工作人員危險區並避免進入。
  10. 完成設置後,以流纜方式將木頭由起始點運送至指定落木位置。木頭運送過程中,隊員不可進入危險區。
  11. 木頭運送途中不能低於指定高度 (1米) 。運送過程中低於指定高度或觸碰地面將被扣減相應分數。
  12. 落木區會劃分區域,木頭成功運送至落木區中央區城得10分。部分木頭於中央區域外但仍處於落木區內得5分。木頭未能完全進入落木區得0分。
  13. 完成任務/限時結束/參賽團隊示意結束時,計時完結並結束比賽。
  14. 當參賽團隊未能在時限內完成比賽,在該時間點所獲得的分數將視爲參賽團隊比賽得分。
  15. 每隊參賽團隊都按官方計分表上之準則來評定得分。

得分(最高100分)

  • 賽事有三個或五個裁判。當有五個裁判評分時,最高及最低的分數剔除不列入計算,剩下的三個分數的平均值會被作為正式的分數。
  • 從正式計時開始,裁判會評定參賽團隊的動作直到:木頭成功流纜到目標落木區
  • 比賽時限已過
  • 參賽團隊表示完結
  • 裁判將為五個項目評分,包括工作計劃,流纜過程,落木,完成時間,及其他獎勵事項

項目分數分配如下:

  • 工作計劃,按其詳細程度給予分數,最高5分。
  • 隊伍需要有明確分工,建議崗位包括指揮、技工、解說員等。分工明確且有效提升工作效率將獲額外分數,最高5分
  • 參賽團隊會自行設置作業系統,系統雖高效可行且安全,以最少人力使用,工作人員完全,樹木完全,高效率為前提。最高得10分。
  • 解說按其詳細程度給予分數,最高5分。
  • 流纜控制技巧,順暢度,合作度均會評核。最高得5分。
  • 木頭成功運送至落木區中央區城得10分。部分木頭於中央區域外但仍處於落木區內得5分。木頭未能完全進入落木區得0分。
  • 木頭運送途中不能低於指定高度 。運送全程高於指定高度得10分,低於指定高度但未觸碰地面得5分,觸碰地面得0分。
  • 木頭流纜下降過程流暢度將給予分數。最高得5分。
  • 最快完成的隊伍得10分,每1分鐘的時間差異,從最高得分10分扣減1分即爲參賽隊伍的得分
  • 按參賽隊伍整體流纜過程的安全操作,團隊合作,裝備及風格表現,裁判可酎情給予獎勵分數